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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7-23 15:34:00 信息已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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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管局利用自定土政策,对未封闭的凹阳台按全面积计算被调查揭露。
1.《中国消费者报》在2004年4月19日头版头条以《阳台面积计算“土政策”当休矣》为题,予以调查揭露。 2.《中国质量报》在2004年8月12日《中国质量万里行》第五版以《“土政策”坑了购房者多少钱》为题,予以调查揭露。 3. 四川省自贡市房管局已经在2003年6月因“未封闭的凹阳台”一事被业主推上法庭,法庭认定“自贡市房管局使用依据不当,应于纠正。” 自贡市房管局已经败诉。并赔偿业主的损失。(四川省消费者协会已报道此事)
质疑 成都市房管局的《情况说明》
成都市房管局信访办终于在2005年1月31日以《关于凹阳台面积问题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对我一年多的投诉,作了答复。在《情况说明》中,成都市房管局承认了违法行政的事实,但又为其违法行为辩解, 请成都市房管局的领导和专家,对《情况说明》中的多处说明,回答如下质疑:
一. 成都市房管局信访办《情况说明》称:2000年以前成都市房管局“关于凹阳台面积计算……房管部门都有沿用‘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的历史习惯,当时依据的是“四川省定额标准”。“成都市建委和房管局也规定‘凹阳台按全面积计算’。同时承认“确与国家经委基建办公室〔1982〕58号《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存在一定冲突。” 请问成都市房管局的领导:2000年以前国家就有的国家经委基建办公室〔1982〕经基设字第58号通知《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建设部 建房〔1995〕517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注意这份文件的名称)这两份文件,你们非常清楚。作为一个履行法定职责进行房产管理和房屋权属登记的政府行政机关,要出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使用有效合法的法律、法规作为工作的依据,如何依法行政?在《情况说明》里用一句羞答答的“沿用……历史习惯”和“确与国家法规……存在一定冲突”的托词,就算是对多年的违法行政行为和对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害的解释吗?由此可以看到,在党和国家要求必须依法治国,严格依法行政的面前,成都市房管局是如何“依法行政”的。 2000年2月22日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正式发布,请问成都市房管局的领导:此时的成都市建委和房管局有没有 “组织专家讨论、研究后,联合发出《关于我市房屋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样一个和国家法规相悖的非法文件的权利? 你们的法纪观念在哪里?而且这份非法文件一用又是四年多!!!如此轻松的“《情况说明》”,说明什么?让人心惊!!!非法文件已被废止,但是违法行为依然存在,这又如何解释???? 二. 1. 据查,国家建设部于2000年就连续发出三份《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关于开展《房产测量规范》培训的通知》。专门组织学习贯彻《房产测量规范》,要求严格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并规定:“《规范》实施后,原有关房屋面积测算的规定与《规范》相矛盾的,以《规范》为准。” 在《情况说明》第二条,成都市房管局辩称: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对凹阳台的面积计算问题规定不明确”。(注:《房产测量规范》的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8.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8.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 8.2.2 c条规定:“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请问成都市房管局的专家:8.2.2c条中也没有具体规定‘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也是“规定不明确”,你们又是使用什么标准来工作呢? 2. 成都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出据的《面积测量报告》有专门说明:“套内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面积。其中阳台未封闭,面积按其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在这里成都市房管局使用的国家标准非常准确)<面积测量报告>并没有注明未封闭的凹阳台要按全面积计算。<面积测量报告>的说明和里面的实际测量数据不一致,怎么解释?这只能说明成都市房管局仍在继续违法行政,欺骗人民,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 市房管局的《情况说明》里引用了《房产测量规范》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的第8.2条简要说明的内容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辩解。请看第8.2条的简要说明全文:“凹进墙体的阳台和一层封闭的阳台,按房屋表示;一层不封闭的阳台用符号‘b’表示;二层以上的阳台不表示。” 你们还没有看清楚国家标准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的使用原则和适用范围,就断章取义地拿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8.2条的简要说明的一段内容来狡辩, 说“‘凹进墙体的阳台和一层封闭的阳台,按房屋表示;’就是要计算全面积”,既然如此,请问成都市房管局的专家:如果<房产图图式>简要说明的内容是房产测量与计算的依据,那么8.2条的后两段 “一层不封闭的阳台用符号‘b’表示;” 如何计算面积?? “二层以上的阳台不表示。” 你们就不对二层以上的阳台计算面积吗??? 因为你们振振有辞的称: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8.2.2 c “规定不明确”,那么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第8.2条的简要说明就非常明确!!!! 4. 在《情况说明》里成都市房管局居然辨称:“部分城市阳台仍按全面积计算”。请问成都市房管局的领导:他人的违法行为,就是你们的违法依据吗??? 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何在!!!典型的一个法盲!!!! 三. 《情况说明》第三条称:“目前,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已将凹阳台面积按半计算。”这就清楚的说明成都市房管局承认以前的所作所为都是错误的。 有错必纠 是我党工作的基本准则之一,党的先进性的具体表现。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必备条件。请问成都市房管局的领导: 1. 《情况说明》一文第三条中:“目前”的含义是什么? 2. 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间从何时开始?? 3. 对以前的违法行政行为给人民造成的巨大损失如何解决??? 4. 成都市房管局如何承担以前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成都市房管局 关于凹阳台面积问题的情况说明 全文如下
李海同志: 就你对我局有关凹阳台面积测量问题的反映,现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凹阳台的面积计算”,我市过去无论设计、施工单位还是规划、房管部门都有用“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的历史习惯,当时依据的是“四川省定额标准”。市建委和房管局于2000年邀请了省市有关设计单位专家讨论、研究后,联合发出的《关于我市房屋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已废止),也规定“凹阳台按全面积计算”。其确与国家经委基建办公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存在一定冲突,但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也已失效。 二、2000年,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正式实施,但其对“凹阳台的面积计算问题”规定不明确。《房产测量规范》(第一单元)8.2.2C规定“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房产图图示(第二单元)第8.2条规定“凹进墙体的阳台和一层封闭的阳台,按房屋表示”。当时全国对其执行方式也不尽相同,部分城市仍按全面积计算。 三、目前,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已将凹阳台的面积按半计算。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信访办 (盖章) 二00五年元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房管局 副局长金宜的电话 86279769 商品房测量办的电话 86279287 房屋产权处的电话 86280026 政策法规处的电话 8627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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